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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 浏览:750 回复:0 |
天外来客8201 发表于:2021/6/13 15:25:57 | 编辑 1 楼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崇敏,男(略),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职务:局长,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联系电话 (021) 24029000,邮政编码200050。 行政复议事由:不依法履行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请求: 一、 依法告知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案具体承办人员信息; 二、 依法查清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 依法作出指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以听证会的形式审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司法鉴定人刘瑞珏故意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供虚假证词的投诉》,经向中国邮政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该投诉(特别说明:2021年3月28日,申请人以相同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过一封举报信,该举报信的举报事项与本次投诉的投诉事项相同)。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任何形式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曾于2019年3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沪司鉴诉(2019)71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该通知书中称“此后对你相同事项的投诉,我局不再受理亦不再进行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不能作为其不依法履行受理申请人本次投诉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 一、 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重复投诉事项。 根据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是“收到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转来你的来信”。显然,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重复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是为了应付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 申请人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信的投诉事项和被申请人过去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的投诉事项是完全不相同的投诉事项。 (一) 申请人过去的投诉事项与现在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同。 申请人过去的投诉事项是被投诉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人刘瑞钰(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故意做虚假鉴定,其主要事实依据是被投诉人所作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即被申请人所称的对“鉴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现在的投诉事项是被投诉人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故意向被申请人提供虚假不实证词,其主要的事实依据是被申请人在过去的行政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即对被投诉人的“证词提出异议”。 (二) 申请人过去的投诉事项与现在的投诉事项法律依据不同。 申请人过去的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六)、(十)项规定。 申请人现在的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 上述证据与事实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申请人过去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是完全不相同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不能以过去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由拒绝履行受理申请人本次投诉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咨询函》,申请人在该《咨询函》中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善意建议。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依法行政善意建议置若罔闻,依然顽固地我行我素坚持拒绝履行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上海市司法局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贵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魏崇敏 2021年6月13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对司法鉴定人刘瑞珏故意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供虚假证词的投诉》副本一份及中国邮政快递凭证与快递送达查询凭证一组; 3、《对司法鉴定人刘瑞珏用谎言和欺骗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举报》副本一份及中国邮政快递凭证与快递送达查询凭证一组; 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沪司鉴诉(2019)71号复印件一份; 5、 《咨询函》副本一份及中国邮政快递凭证与快递送达查询凭证一组; 6、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二份; 7、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法律依据: 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